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江映貴)販毒被抓現(xiàn)行,從始至終“零口供”,妄想逃避法律制裁。雙峰縣檢察院經(jīng)認真審查、補強證據(jù),依法將“零口供”的朱七(化名)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朱七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
販毒現(xiàn)場被抓現(xiàn)行,卻始終“零口供”
朱七與程秋(化名)系同學,兩人曾共同吸食毒品。2020年9月,程秋將有人需要購買大量毒品一事告知朱七,兩人商量共同販賣毒品并與購毒者商定了毒品交易價格,約定一手交錢一手拿貨。
9月17日,應購毒者要求,朱七與程秋兩人與購毒者“碰頭”并提供給對方一小包毒品“試貨”,約定次日進行交易。
18日下午,朱七開車搭載程秋來到交易地點,兩人事先將毒品藏匿在路邊草叢。購毒者駕車到達后,程秋按照朱七的指示將藏匿的毒品取出并在對方車內(nèi)交易。程秋將購毒者交付的6萬元毒資轉(zhuǎn)交給朱七后,又坐回購毒者車上。這時,在此埋伏的警察上前對朱七及程秋進行抓捕,朱七被當場抓獲。程秋與購毒者駕車逃離,在逃跑途中將購毒者車上的毒品扔至車外。后民警在現(xiàn)場附近查獲程秋扔棄的毒品,經(jīng)鑒定,該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我沒有販毒。”被抓現(xiàn)行的朱七拒不認罪,始終辯解其與案件無關,不知道公安機關為什么要抓他,妄想以“零口供”蒙混過關。
檢察官明察秋毫,固定關鍵證據(jù)
2021年1月,同案犯程秋被民警抓獲歸案。程秋到案后,供述了自己伙同朱七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即使有同案犯程秋的指認,朱七仍否認自己販賣毒品。
承辦檢察官詳細審查了全部的案卷,對程秋的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進行了仔細甄別。為進一步查明朱七販賣毒品的事實,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進行了補充偵查,調(diào)取了朱七、程秋、購毒者3人9月17日、18日兩天的通話記錄,發(fā)現(xiàn)程秋與朱七、購毒者有頻繁的電話聯(lián)系,且在約定交易時間并最終進行毒品交易這段時間內(nèi),程秋只與該2人聯(lián)系。
在審查證據(jù)的過程中,程秋微信聊天記錄中一條語音信息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在18日11時許,在程秋語音回復購毒者信息時,有一個男性的聲音在其中插入了一句話“只要是真的在銀行里就行了”,聲音較小。短短12個字立即讓檢察官意識到這可能是一個證明朱七參與販毒的關鍵證據(jù)。
檢察官引導偵查人員提取朱七的聲音樣本,并將樣本及語音音頻文件送至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聲紋鑒定。經(jīng)比對檢驗,該段語音系朱七所說。至此,朱七與該案有關的關鍵證據(jù)被鎖定,該案也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可以認定朱七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因涉嫌販賣毒品,朱七終被頂格判處
2021年5月,雙峰縣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朱七提起公訴,認定其涉嫌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最終,法院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依法對朱七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朱七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告誡所有毒品涉案人員,別存有僥幸,別抱有幻想,即便‘零口供’,也逃不脫法律的制裁。”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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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